| 近日,上海市物价局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、上海市财政局颁布了《关于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,并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。
实践环节考核收费标准确定
《通知》严格规定了高教自考的各项收费标准。其中,主考院校组织高教自考,可以收取报考费,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5元,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20元(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为每人每科60元)。
《通知》同时规定了高教自考实践环节考核的收费标准。主考院校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,可以收取实践性环节考试费和毕业论文指导费(含答辩)。实践性环节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;毕业论文指导费(含答辩)实行分类收费,一类专业每人400元,二类专业每人600元,三类专业每人800元。
此外,《通知》也要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加强对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规范,对设置毕业论文指导答辩环节专业的管理,并对收费专业实行比例控制,其中,一类专业数不低于20%,二类专业数不高于65%,三类专业数不高于15%。(专业分类情况详见本期2版)
根据《通知》要求,市教育考试院按规定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,也可收取毕业生审定费,每人每次50元。
加强监督收费执行情况
《通知》指出,各执收主体应按规定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做好收费公示工作。各级价格、教育、财政部门应对收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,对自立收费项目、自定收费标准以及超范围收费的,依法严肃查处。
自2010年1月1日起,该《通知》已被执行。各高校已公布的招生简章中,凡收费标准低于《通知》规定的,按招生简章公布的标准执行;高于《通知》规定的,按《通知》规定的标准执行。 |